2010年11月23日上午11時,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于原告劉向東與被告高名潞、被告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廣西師范大學出版公司)、被告哈爾濱工程大學出版社(哈爾濱工程出版社)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進行了宣判。判決結果主要體現在: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駁回劉向東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本案涉及對著作權法保護對象是什么的理解。結合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的著作權法立法目的“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就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而言,應從兩個層次去理解。第一,著作權法保護的不是作品所體現的主題、思想或者科學原理等抽象的內容,而是作者對這些主題、思想或科學原理的具體表達或表現。第二,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或表現不僅是指以文字或圖形等最終表達的形式,當作品內容成為作者表達思想、主題的表現形式時,作品的內容亦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法之所以不保護作品所體現的主題、思想或科學原理,是因為如果予以保護就有可能阻礙思想的傳播,減少新作品的創作,影響文化和科學的發展。
就本案而言,認定高名潞的涉案作品是否侵犯劉向東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就應當審查兩點:第一,高名潞的涉案作品中是否由于劉向東涉案作品相同或相似的表達。第二,劉向東的作品內容是否成為其表達主題和思想的表現形式,而高名潞的作品中是否有相同和相似的作品內容。
就上述第一點。從劉向東指控的抄襲對比表看,在高名潞的涉案作品中,除了個別通用詞語外,并沒有完整的句子與劉向東的作品相同或相似。從文字表達的層面看,高名潞的涉案作品不構成對劉向東涉案作品的著作權的侵犯。
就上述第二點。劉向東的涉案作品和高名潞的涉案作品均是藝術理論研究的作品,該類作品的內容具有特殊性,作品的內容多是抽象的概念和體系,作品思想的表達形式和作品的思想難以區分。通常情況下,此類作品的兩者之間,如果文字的表達不一致,存在侵權的可能不存在。具體到本案,如果更進一步對劉向東涉案作品的具體結構和內容及高名潞涉案作品的具體結構和內容對比,可以看出以下幾點:第一,從作品內容看,劉向東主張權利的三部作品的內容較少,均在2000字左右,主要內容是論述“紐式藝術”和“象象主義”,高名潞的作品一部是10萬字,另一部是3萬余字,作品內容遠多余劉向東主張權利的三部作品,主要內容是意派論及分析,兩者對比存在較大差異;第二,從作品結構看,從劉向東列表的主張抄襲的9個部分都是概念和符號的對比,而這9個部分并不對應劉向東作品的完整結構,而是劉向東作品中的部分概念和內容,因此以此9個部分與高名潞的作品作對比,不論對比結論是否相似都不能得出兩者之間文章邏輯結構相同的結論。由此,在第二個層面上看,劉向東主張的著作權侵權亦不成立。
由于劉向東對高名潞的主張不成立,劉向東基于該主張向廣西師范出版公司和哈爾濱工程出版社提出的主張,相應也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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